但各朝的窮苦百姓都知道典妻律法執(zhí)行的真實情況。
雖然官府有規(guī)定,但在民間依舊是禁而不止。
既然官府認為典妻契是非法合同,那他們就寫“寄養(yǎng)” 。
大部分地方,民不告、官不究。
真鬧到官,常輕罰或調(diào)解,完全不會按照律法狠打。
他們心中都明白。
只要自己極度貧困,欠債,實在生存不下去,就有可能典妻。
只要有人重男輕女,重視宗法傳嗣觀念,需要兒子傳承香火,就會租妻。
而女性地位低下,無獨立經(jīng)濟地位,就會默認被典妻的事實。
這是時代無解的難題。
......
【更諷刺的是,這份毫無人性的契約里,專門標注了“妻畫押”的條款?!?/p>
【這個連拒絕權利都沒有的女人,按手印之前還得親手磨墨,親手把自己賣出去?!?/p>
【她磨墨的手或許會抖,但抖也無用?!?/p>
【法律不保護她,宗族嘲笑她,娘家覺得她丟人?!?/p>
【那個時候,女人不是人,是和耕牛、田地,寫在同一個賬本上的可變動財產(chǎn)。】
......
李世民一臉慍怒。
把妻子當做牲口一樣出租,用生育換錢。
妻子沒有名字、沒有選擇權、毫無尊嚴。
這種違背人倫、有傷風化的事情,簡直是天理難容!
所以,他嚴戶籍、禁止人身買賣。
想要從從制度和司法的層面,堵住典妻、質(zhì)妻、賣妻、雇妻這類陋習。
《唐律疏議》規(guī)定,夫?qū)⑵薜滟N、賣給他人為妻妾,丈夫處徒刑二年。
接手的一方同罪,雙方強制離異。
不過律法允許全家受雇做工,舉家依附大戶。
這合法,不屬于典妻范疇。
但若是單獨將妻妾、子女作為抵押物、租借物交易,還是會從重處罰。
他心中清楚,典妻的原因大部分是因為百姓貧困。
于是,他大力推行均田制,減免賦稅,開倉賑災,安置流民。
底層百姓生存的壓力大大減輕,不至于走投無路,這種悲慘陋俗才會大幅減少。
這是最核心的治本手段。
......
【民國的典妻契里甚至寫著,如有逃跑,由本夫自行追尋,與典主無涉?!?/p>
【妻子跑了,不過是主人丟了一件會喘氣的財產(chǎn)。】
【從來沒有人問一句,她為什么要跑?】
【她跑的時候,有沒有回頭看過那個跪著按手印的自己?】
......
此時,無數(shù)的典妻忍不住淚流滿面。
她們多是因家貧、欠債、災荒,由丈夫、公婆做主被典。
她們像財物一樣被估價、議價,再由中間人從中撮合。
整個過程,不需要不征求她們意愿。
她們也沒有說不的權利。
在典期內(nèi),她們沒有正式妻子的名分,地位低下。
通常都是被當作奴仆和生育工具。
日常不僅要操持繁重的家務,伺候全家起居。
還要被迫與承典人同居。
若承典人家中有正妻,正妻往往視她們?yōu)橥馊?、情敵?/p>
日常刁難、打罵,均是常態(tài),她們對此也毫無辦法,只能忍氣吞聲。
誰讓她們是最沒有人權的“貨物”呢?
在典期內(nèi),她們還被禁止和原夫、原生家庭私下往來。
一旦被發(fā)現(xiàn),會被打罵、罰錢,甚至提前終止約定。
在承典人家中的這些年,她們無依無靠,沒有親友撐腰,受了委屈也無處申訴。
官府本就禁止典妻,即便被虐待,告發(fā)也可能牽連自己或是夫家。
所以,大部分時候她們只能選擇默默忍受。
她們在契約期間的責任,就是生下孩子。
女子懷胎、生產(chǎn)本就兇險,而孩子一旦生下,承典人根本不會妥善照料她們。
生下的孩子,按契約全部歸承典人所有。
屆時母子分離,又是錐心之痛。
待到典期結束,原夫湊齊典價,將她們接回原家。
多年的屈辱、勞作,回到家中也是病痛纏身。
而和原夫分離這么多年,感情疏離,和留守的子女也日漸陌生。
而后,還要飽受流言之擾。
村民皆知其經(jīng)歷,指指點點。
她們在家中和家人形同陌路,在村中抬不起頭。
余生只能在輿論、偏見和創(chuàng)傷中度過。
又或者是,到典期結束時,原夫依舊貧困,拿不出贖金,按照契約,女子永久歸屬承典人。
她們徹底淪為對方家的人,名分依舊低下,終生為奴為婢。
再也無緣見原來的丈夫和孩子,徹底斬斷了過往。
待到年老色衰,失去生育價值后,她們會被當作無用之人對待,地位甚至不如奴婢。
想到這里,各朝的典妻仿佛已經(jīng)看到了自己凄涼的晚景。
雖然官方明令禁止典妻,但只要貧困,這種陋習依舊私下盛行。
律法管得住明面上的契約,卻救不出深陷絕境的典妻。
她們只能在苦難中被動走完一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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